问题:
大华公司会计部门2012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1)2月5日,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12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
(2)2月10日,大华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3)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B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大华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下列属于银行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有( )。
● 参考解析
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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