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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材料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遗失行为,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属于暂时性预防措施的是(  )。

甲公司2012年在物资采购中,有关票据方面发生如下情况:
(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甲公司认为,对乙公司应处以罚款,并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2)甲公司某采购人员持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购置一批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将银行本票丢失。随后,甲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对于乙公司的行为应由(  )进行处罚。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其中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故A、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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