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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材料题]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一定的罚款和行政处分。因此,财政部门对该厂厂长丁某(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下面的题目。
(1)2012年,某国有煤矿企业的财务科科长陈某调动工作,厂长丁某任命他的好友——刚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科张某为新的财务负责人。
(2)张某为报答厂长丁某的知遇之恩,将丁某ffJ0刚中专财会毕业,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女儿招聘到厂里担任出纳工作,并负责往来账簿的登记。
(3)出租闲置厂房,取得租赁收入350万元,厂长丁某暗示张某此笔收入可不入账,留作厂领导交际应酬。随即,张某指派会计人员李某办理此事,李某反对,将此笔收入入账,并按规定缴纳税金。厂长丁某为了达到目的,将会计李某调离财务岗位下放到车间。
(4)2012年末,该厂年终预计亏损100万元.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厂长丁某授意张某将部分费用挂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待今后经营形势好转再计入成本费用。经过调整,该厂超额完成利润指标。
(5)2013年初,审计部门进驻该厂审计,厂长丁某为了防止小金库问题败露,指使张某销毁有关小金库的会计资料。
对上述材料中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李某,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  )。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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