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下面的题目。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商品、材料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材料销售成本随销售收入的确认逐笔结转。甲公司2014年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事项如下: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的材料成本为200万元,加工费为40万元。由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万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已支付。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2)甲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汽车免费使用,同时为生产工人租赁三套住房,免费提供给生产工人住宿。相关汽车在2014年共计提折旧6万元,相关住房在2014年的租金共计11万元。
(3)2014年5月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150件,商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成本为1万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2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照不含税售价的5%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截至2014年底.丙公司已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收到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预计其可变现净值为28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5)甲公司2014年共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发生税收滞纳金40万元。甲公司2014年全年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的物资,加工完成收回后的人账价值( )万元。
● 参考解析
甲公司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20(资产减值损失)-30(国债利息收入)+40(税收滞纳金)=1230(万元);
甲公司2014年的应交所得税=1230×25%=307.5(万元);
递延所得税=-20×25%=5(万元)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甲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1200-307.5+20×25%=897.5(万元)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30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7.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
贷:所得税费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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