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侵害;大学生;体育权利;归责;救济
● 参考解析
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权利。依法治体、依法治校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改变体育教育效果的诱因之一。随着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体育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学校体育管理的实践进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的矛盾和权利的冲突。20世纪90年代后,在高等教育领域里,发生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稳态、公正的法律关系已经遭到质疑。这些案件最直接折射出我国高校与学生体育法律关系的失衡,进一步也说明了学生在接受体育教育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性,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没有很好地得到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维护与保障。在学校体育领域,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加上公民体育权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得行为人对自己的体育权并不清楚或者说使得一些侵权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对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大学生体育权利遭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侵权责任的归咎和救济问题,成为保障学生大学生体育权利真正实现的关键,深入研究该问题是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的保障。
本课题从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运用文献资料法、文献综述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等,首先,对大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现状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学习体育法律法规的课程没有保障;部分体育场馆、设施的配备不符合《学生体育工作条例》的标准;大部分学生没有自由权利选择体育活动项目;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机会少等。其次,廓清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并推其内容进行推定,认为: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作为人权和权利的下位概念,应该是一种能力或资格,即大学生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下,在各种体育活动和体育事务中以享有身心自由,追求生命健康,参与公平竞争为主要目的,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主张、要求他人(包括个人、法人和社会)为或不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以大学生在不同场合不同的身份将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划分作为公民的享有的体育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体育权利和作为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体育权利。第三,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保障进行归纳。第四,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分析了侵害大学生体育权利的责任问题,分为:学校有责任的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伤害,学校无责任的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伤害,混合过错责任的体育伤害。第五,针对大学生受到的体育侵权从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主要权利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大学生权利如何保护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规范和健全学生体育权利救济途径;保证体育法学课堂进入高校,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力求体育活动场地、器材配置的合理化;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高校与学生的体育法律关系的构建的设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急待立法,可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纳入《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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