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民意,司法,司法独立,协调重构
● 参考解析
民意是一种社会公众的心理活动,司法代表的则是一种法律实践。司法在一定社会中进行,必须考虑民众社会心理的因素,而民意的表达是影响法律实践的重要方面。所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对于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综合研究具有很重要的学术和应用价值。我国法学理论界讨论的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等各项问题都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十分突出。在很多案件中民情激愤而司法尴尬。民意作为大众集体心理的一种表现,因其特殊的主体机能而表现出自身的特性。而司法作为一种程序规范,其概念也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如何认定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概念?如何认识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关系?如何分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成因?以及如何在民意与司法之间寻找一条协调重构的路径?这些都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封建传统文化且法治基础薄弱的国家而言,在研究民意与司法关系时,更应当采取一种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
围绕以上核心问题,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所讨论的话题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也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首先在比较分析民意、舆论、舆情的基础上对民意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司法概念的历史发展做了回顾总结,对其特征进行了梳理。这部分主要通过历史纵向比较和国内外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第二章。介绍了民意和司法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发展情况和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同时分析了民意与司法关系积极促进和相互冲突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司法与民意矛盾关系的成因给予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阐述。理论上的原因包括价值追求的不同,思维方式的差异,权利与权力监督之间的矛盾,以及目标理念的冲突。现实的原因则包括司法中没有吸纳民意的程序,司法腐败,外来制度与传统文化的对接等等。这部分主要通过辩证分析和案件实例的方式,以期深入理解司法与民意的矛盾关系。
第三部分主要是文章的三章。此部分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提出司法与民意协调重构的路径。首先分析了司法与民意协调重构的理论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尊重陪审权威以及一系列加强司法独立的具体措施。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司法与民意只是殊途同归的表达了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二者的本质是有很大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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