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农地制度,制度变迁,产权组织,挂钟模型
● 参考解析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国初期,为了在政治上获得占新中国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拥护和支持,我党颁布并执行了将土地完全分配给农民的政策,由农民掌握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并自主在土地上进行耕作,种植什么、怎样种植全部由农民自主决定,所得收益除了缴纳部分的地租(税)外,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在逐渐对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党开始学习走前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建立合作社的方式,逐渐将农民所有的农具等生产资料集中到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农民进行土地耕作,互帮互助,以消除小农生产的狭隘性;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民的土地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和支配,农民只是基于社员身份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劳作,获得部分土地产出,并无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是按照集体管理者的意愿进行种植、施肥、收割、分配等活动;在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党错误地执行了“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政治纲领,致使包括农业在内的全国经济建设处于停滞甚至是倒退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也吹开了农村土地制度再次改革的序幕,始于安徽小岗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其强大的激励效应获得了当地劳动人民的拥护,进而在全国获得了由点到面的推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的热点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和研讨。
追溯我国自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围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党和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先是放手全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于农民,这符合新中国建国初期新建政权需要获得万千农民大众拥护的需要;在随后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按照马克思的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逐步收回归集体所有和使用;在人民公社初级化、高级化时期,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则被完全地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方式所替代;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政治斗争以后,1978年我国新一轮经济发展拉开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这个制度不仅解决了十几亿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而且促进了中国整个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世界人民瞩目的奇迹;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发展又进入了新的台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本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农民手中的这一份重要资产进行流转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日益受到政府、房地产商、第三利益主体、农民的密切关注,关于农地产权流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诱发了人们对于农地制度变革的关注,《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其中所确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进一步确认和保障了农民在农地上所拥有的产权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权益。
本文按照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运用党的政策文献资料进行引导,逐步分析出我国农村土地变迁的历史脉络,为今后农地制度变迁提供方向性的建议。在本文的分析中,按照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组织理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客体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在农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围绕着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政府尤其是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与农民进行了一系列的博弈,最直接的结果是:土地产出也随着这个博弈过程而表现出不同的效率。土地产出的“剩余索取权”是一切争论的中心所在,由此而产生的在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不同的激励效应成为了农地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因,农民作为土地上的直接劳动者,应该成为这个激励的中心承载体,只有在政策上、法律上切实保障了农民在农地产出上的基本激励因素和剩余索取的正当性,才能真正起到激励农民对农地进行长期持续的投资,这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中心目标,也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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