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有效性,实证分析
● 参考解析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处于较薄弱状况。我国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的“高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由SARS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制”带动了我国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索。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以来,在我国的实践已有近八年的时间,其运行是否有效一直都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的权责关系更加明晰,责任机制更加有力,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弥补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偏重对法律责任的关注而对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缺乏的不足,完善了对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国内关于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文章比较少。笔者在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行政问责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成效和问题予以反思,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性,在结构上共分五章。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局限。
第二章“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理论概述”,主要从行政问责制有效性分析入手,尝试性地设计出行政问责制有效性评价体系。
第三章“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瑞士的行政问责制有效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官问责制有效性的介绍,并通过分析与对比得到有益启示。
第四章“我国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对我国行政问责制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2003~2008年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相关结论,明确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提高我国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路径分析”,主要就我国行政问责制有效性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第一健全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第二加强行政问责文化的建设;第三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第四明确职责划分和严格责权对等;第五完善有效地政务信息公开机制。
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我国的行政问责方式在突发公共事件领域内问责效果是明显的,但总体上来讲,我国行政问责制效率不高;第二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事件中,主要发起者与启动者是上级党政部门,而其他问责主体如中国共产党、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在问责实践中的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三本文的研究结果还发现了与行政问责相关的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我国行政问责的处理形式起伏较大、问责的内容主要是等级问责、问责的原因主要是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失职责任、问责的时间周期较长等。总体来说,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需在相关方面进行进一步改进,避免其他因素削弱行政问责制效果。
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行政问责制有效性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并对行政问责制有效性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第二对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概括,设计出了操作性较强的问责有效性状况的评价体系,并通过分析,明确了我国行政问责制有效性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本文遵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前人的理论为基础和研究思路,以基于事实和数据的实证研究来印证理论和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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