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出版自由;立法现状;保障;建议
● 参考解析
摘 要
自1643年约翰·弥尔顿发表《论出版自由》一书问世后,出版自由就成为出版界、学界极具争论的话题,究竟何为出版自由,怎样达到出版自由,完全的出版自由能否实现,当代中国如何实现出版自由,都是现阶段学者和出版人深入思考的问题。当然完全的出版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出版自由应是有限度的自由,所以对出版自由应该进行规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出版自由。我国关于出版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对出版自由的内容如何规定,如何达到合理的自由,以及如何规制出版自由,出版自由的范围、规制的限度,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出版是否能达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本文主要就出版自由和如何规制出版自由的立法等进行研究,共分五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引言。研究现阶段我国出版自由立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代中国出版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领导下的宣传、教育阵地,它担负着建设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历史责任,在传承文明、创新知识、普及科学、探求真理、积累文化、资政育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学者对出版自由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出版自由应是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还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真正的出版自由。笔者认为:完全的出版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出版自由应是有限度的自由,所以对出版自由应该进行规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出版自由。
第二章,出版自由的含义。要研究出版自由和规制出版自由的立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出版自由?即出版自由的内涵和外延。自1643年,英国作家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后,出版自由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论题。威尔伯·施拉姆与弗雷德里克·赛伯特、西奥多·彼得森三人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1956),该书所用“报刊”一词,是指一切大众传播媒介。书的著者认为,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制度与其社会政治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即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苏维埃理论这四种理论实际上是出版自由立法的理论基础。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而现代西方国家已经将出版自由单独提出,作为宪章性人权的一种。我国学者对出版自由研究的角度不同,所定义的方式也不同。有学者从出版自由的主体角度来定义;有学者将出版自由与其他自由权利进行比较来定义;还有学者从出版自由的内涵来定义。笔者认为,应从法律的角度定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作品编辑、加工并复制后向公众传播,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意见来参与管理国家、公共等事务的权利。要研究出版自由的外延就要明确区分出版自由与政治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关系,以及出版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第三章,现阶段我国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阶段我国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在于,在我国,出版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宪法或其他法律,对出版自由一般都有明文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为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出版自由的内涵不断扩展和完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出版自由可以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同时规范出版行政管理,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阶段我国出版自由立法存在的问题在于,设立出版机构的意志排斥了个体人的意志;责任编辑责任不明;缺失《出版法》;《保密法》不适应新时期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行政权强大,历来有政府审批的习惯,而且我国以前的企业单位实行的是设立审批制,出版单位的设立审批在我国成为了一种必然。其次,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政治各方面还不够稳定,为了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的内容设立的更充分。第三,我国传统上是一个道德社会,统治者对民众的道德要求较高,当然地认为民众的意见表达应符合道德要求。第四,历史上,我国民众被封建专制统治了两千多年,我们的文化中很少谈及个人的自由追求。同时建国后的文化宣传更多宣扬的是集体主义,个人是被模糊化的概念。第四章,完善出版自由立法的建议。出版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所以,法律对出版自由应进行有效地规制。首先,评析了我国一部分学者坚持的我国对出版采用事前检查制的看法,认为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坚持现行的事后追惩制;其次,我国对出版单位采用特许制,特许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但笔者认为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应该适当放宽,允许有条件的私营文化机构进行出版活动;再次,笔者认为我国对出版物的限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对公益限制更多,而对私益限制不足,不足以保护个人的权利;最后,对违法出版物的处分我国不但有司法处分,还有行政处分,两种处分容易造成两方都管或,两方都不管,应该合理分工,但不能废除行政处分,因为我国仍采用特许制,特许制由行政单位管理。我国现阶段关于出版自由有一部分很重要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什么可以公开,什么应该限制,既不利于群众监督机制的完善,又不利于保密工作的管理。所以,当下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保密法。瑞典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其《出版自由法》与《保密法》的完美结合值得我们借鉴。
第五章,结语。我国现阶段亟需制定一部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的《出版法》,其原因在于,首先纵观我国对保护出版自由和规制出版自由的法律法规其形式散乱,并多有重复;其次,我国目前面临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制定一部出版法。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出版自由的立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出版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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