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键词:转型中国,利益群体,利益表达,利益联结,利益组织化
● 参考解析
利益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经常出现的研究范畴,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解与分析社会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经典作家对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解读不仅提供了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理论养料,同时也从方法上给予我们诸多启发。本文深受其惠,认为从利益出发是理解转型中国经济、政治与社会关系变化的重要视角。自1978年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整体性利益结构逐步解构的过程。转型中国展示给我们的复杂政治场景是,各个层次的利益群体在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分化日益显现,并在主观上衍生出有别于其它群体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特殊利益需求。时至今日,国家政治生活中已然充斥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磨擦、矛盾与博弈。
那么在群体利益分化已成为既定事实的转型中国,群体的组织形态发生着怎样的变化?不同群体的利益通过哪些组织载体和体制安排进入到政府决策、执行过程?政治产出多大程度上受到利益群体意见诉求或政策主张的影响?简而言之,本论文的核心问题在于探究转型中国的政治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沟通、联结机制的变迁轨迹及其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群体进入政治过程的政治经济后果进行分析。
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导论部分提出,研究政治过程中群体利益的组织化机制是理解社会变迁轨迹,解释政治运作规律的重要视角。并由此引出,有效的组织化沟通渠道对实现群体与国家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意义重大。本部分从学理的角度比较了国家与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四种纯粹模型,即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国家主义、庇护主义。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群体利益组织化的研究成果。
正文共五章。第一章《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中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机制:历史回顾》从历史的维度探讨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对社会利益关系的重构。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前,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利益结构呈现高度整体化和组织化特征。一方面,拥有先进性的党被赋予了认定人民根本利益的权威。同时被认为在利益上高度一致社会成员,在党的领导和动员下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党和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之外,不承认也不允许代表“局部”、“狭隘”利益的组织存在和发展。但事实上,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板块之间的差别与矛盾。国家权力体系也并非是完全排斥群众意见表达的封闭结构,党力图通过在干部中发扬群众路线、发展外围组织等方式建立体制内的组织化机制,实现群众与政治权威的意见沟通。但在整体性社会和政治动员机制的作用下,其实际效用受到限定。
第二章《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利益分化与利益群体的成长》考察了1978年后,市场化改革与社会结构转型对利益群体边界的重塑以及“自为性”群体力量的兴起。尽管不同利益群体在组织形态上存在差异,但“自为性”利益群体开始成长为中国政治的新生变量,不少群体成员已彰显出越来越大的政治活力。以利益为驱动,他们或希望通过一定的渠道维护和申张权益,或动用各种资源寻找与国家及其代理人之间的有效接触,谋取现实利益。因此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必须铺设各种畅通的组织化渠道实现政治权威与各群体力量的良性互动。基于此,以下各章探讨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进行利益联结、互动的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四、五章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在适应社会变迁,实现群体利益表达的三种不同组织化机制,即利益群体与政府进行互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从逻辑推理角度来讲,社会群体利益意识的觉醒以及不断增长的表达需求,势必对政治体制的“输入”机制提出挑战。而一个具有适应力的政治权威,也必须主动进行一些适应性的调整与改革,在可控的渠道内实现群体利益的组织化。
第三章《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机制之一:国家政治组织中的群体利益吸纳》探讨了执政党、人大与政协三大政治组织在吸纳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要求时,所呈现出的调整与变革,并将体制对群体代理人的政治安排和吸纳做为新时期政治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加以概括。与西方多元体制下社会力量对政治过程的主导不同,执政党和国家权威是主导政治过程和形构社会的决定性力量。在社会群体发育不足的情况下,执政党和国家在对主要社会群体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将具有特定群体身份的模范先进人物吸纳进政治结构,这种利益组织化机制的咨询性质十分明显。但由于群体代理人受“组织意图”影响较大,从而弱化了他们对相应群体的代表性。
第四章《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机制之二:法团结构下团体中介的利益协调及其与国家的制度化联结》探讨了利益群体以商会、工会、各类协会等团体组织为中介进行利益表达的体制安排,突出阐述了法团主义模式在中国的建构及其运作特征。从结构特征来看,中国社会团体体系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而形成的,拥有较强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其本意是在新条件下实现对社团力量的有效监控。然而在社会转型中,政府尝试着把一些组织健全且能代表社会主要利益群体的团体组织纳入政治运作中,组建一些由政府和各类团体组织参与政策过程的制度。法团结构下以团体为中介的利益组织化机制开始显现,并初步发挥出利益协调功能。但法团主义的利益组织化机制仅仅是将劳资群体、产业群体等主要的社会群体纳入调节视野,并非是要在所有社会团体组织中都建立制度化的联系渠道。
第五章《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机制之三:行政系统内的直接接触与利益沟通》探讨了现阶段政府行政部门及官员与特定利益主体之间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过程中形成的直接接触机制。在国家政治层面之下,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层次较低、范围较狭隘的利益群体。由于群体影响力有限,且聚合化程度有限,因此利益主体往往通过与政府部门的个别接触反映利益诉求、博取现实利益。他们或依赖与政府主管部门长期形成的接近渠道进行“讨价还价”,或依赖与政府官员形成的特殊“关系性合意”进行利益博取,或通过信访、听证等政府设置的制度化渠道进行有限的利益表达。总体而言,政府部门与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建立的行政接触机制在协商利益关系、分配行政资源时有较高的随意性,强势群体较弱势群体能更为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以上各章均通过利益群体与国家互动引起的特殊主题来揭示群体利益表达组织化渠道的多样性以及这些渠道所处理的不同主题。
结语部分总结了前六章研究的发现,将转型中国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置于更为宽广的问题领域中。从三种组织化机制可以看出:在社会转型中,中国存在着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国家主导下的多层次的组织化机制,三种机制分别解决了不同层次利益群体的组织化问题,也深刻塑造了当今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在今后的改革中,这些机制是党和国家以可控的方式推进社会群体利益协调与平衡的基本出发点。对这些机制的反思,以及对这些机制的规范化或进一步完善是构建和谐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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